上海商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0年修改版)
   2020-08-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严防校园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市教委关于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校区。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对进出校门、在校内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交通行为的管理以及对校园道路、行人等管理。

第四条 校园道路安全管理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进出校区的机动车,校内车辆必须在保卫处办车辆自动识别登记,校外车辆需提前报备、登记入校

第六条 进入校区的外来机动车辆实施提前申报登记制度。进入奉浦校区时,需凭“行驶证”在门卫处换取《上海商学院机动车临时通行证》,离校时换回。进入徐汇校区需申报批准同意后方可登记入校。

第七条 奉浦校区的环卫车辆、各种生活用车(含摩托车、助动车)送货(仅限每日上午6:00至9:00,下午1:00至3:00)从食堂后侧的北门进出。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举办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在活动实施前3天,需报备可能涉及的车辆规模、人员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 严禁出租车和学生及家长等车辆进入校区。特殊情况(搭载伤、残教职工、学生),经确认后允许进入校区。

第十条 来校执行公务或上级来校检查等车辆,需提前报备经保安查证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停放在校内的机动车,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妥善保管好车内存放的物品。学校不承担车辆在校内停放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害和损失。

第十二条 未经校保卫处同意,非本校车辆一律不准在校内过夜停放。

第十三条 校区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十四条 进入校区的机动车,主动接受门口安保人员问询,按规定路线行驶;必须严格遵守校内的交通标志减速缓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及鸣号,确保行驶安全。奉浦校区的机动车统一从北大门或综合楼门进出,徐汇校区的机动车从南门进出。

第十五条 进入校区的机动车,必须听从安保人员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六条 学校公务车辆、教职工自备车辆、设在校内的校外机构、协作单位及外聘教师的自备车辆均需登记办理机动车辆自动识别系统,聘人员机动车辆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七条 办理本校教职工机动车辆通行证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工作证、行驶证、驾驶证)。办理校外机构、协作单位及外聘教师的车辆识别由相应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行驶证、驾驶证合作协议、聘用合同

第十 门口保安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区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管理,制止可疑车辆进出。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由所在部门开有效物品“出门证”,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经门口保安检查后放行。


第四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十九 出入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下车推行。

第二十条 进入校内的非机动车,需在规定停放点停放。在校内规定的充电点对电瓶车充电。

第二十 校内禁止非机动车人。

第二十 禁止在办公楼、教学场所、图书馆、宿舍、食堂内及操场、绿化地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第二十 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必须靠右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时应看清道路情况,不在道路上结伴行走、打闹、追逐。


第五章 道路管理

第二十 凡进入校内的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除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上述规定,听从保安的指挥和管理,自觉维护校内交通安全。

第二十 保持校内道路畅通。严禁在校内道路上私自设置障碍扰乱交通秩序,严禁擅自占用校内道路、在道路上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等影响和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二十 禁止在校内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或试车,严禁飙车。

第二十 禁止在校内道路上学习骑车、溜冰、玩踏板车、滑板等。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 对积极参与和配合学校搞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师生员工,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者,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并通报所在部门或学院。

二十九 对损坏校内道路、设施和交通标志者,除责令其按被损坏物品价值赔偿外,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违章警告、当场锁定、暂扣车辆、赔偿损失、罚款、校纪处分等处罚。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由校保卫处报公安部门追究行为人或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校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责任保护好现场,在不破坏现场的情况下立即抢救伤员,并速报保卫处。拖延不报、伪造现场、逃离、不及时救治受伤人员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第三十 对不服从管理,妨碍或漫骂、殴打管理人员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并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 校保卫处拥有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 本办法自修订重新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废止。







保卫处

20208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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